敬告:任何国家的现用国旗以及历史上的国旗都不得用于违法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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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国旗常用尺寸有cm:14*21、20*30、30*45、40*60、64*96、96*144、128*192、160*240、192*288,此商品仅提供订制。
中华民国国旗的由来:
中华民国国旗是中华民国的国家象征之一,由孙中山提议,将陆皓东设计之青天白日旗置于红旗的左上角而成,故又称“青天白日满地红”;后经国民政府立法定为国旗,并在北伐征战结束、东北易帜后颁行全国。除中华民国各级政府机关必须悬挂外,亦使用于其邦交国及外交使节访问、或遇特殊庆典等。在国民政府发动北伐前,当时执政之北洋政府是以五色旗作为国旗。
《中华民国宪法》第一章总纲第六条明定:“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,左上角青天白日”。旗上三色分别象征自由、平等、博爱之精神,同时亦代表中华民国以三民主义立国之初衷。
中华民国国旗含义:
中华民国国旗由青、白、红三色组成,单就色彩而言,分别象征自由、平等、博爱之精神,以及民族、民权、民生之三民主义。若配合色彩的形状,青天则同时又象征中华民族光明磊落、崇高伟大的人格和志气;白日象征光明坦白、大公无私的纯正心地与思想,十二道光芒形象征中华文化所传承的美德;即:礼义廉耻与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四维八德精神。[1]
中华民国政府更赋予该旗帜以中华民族独立自由的含义,蒋中正曾在1949年10月公开宣布“只要有一面青天白日满地红的国旗插在我们中国领土之上,那就是我黄帝子孙独立自由的标识。
升降国旗的注意事项
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,国旗应当在其他厂旗之前。
国旗与其他旗帜(厂旗、其它各国国旗)同时升挂时,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、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。
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,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。
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,应当徐徐升降。升起时,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;降下时,不得使国旗落地。
下半旗时,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,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;降下时,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,然后再降下。
不得升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。
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,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。
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,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。